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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核算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来源作者:佚名  发表时间: 2005-8-25 0:51:00  阅读数:6376  收藏

        依据《会计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使用的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这是《会计法》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即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使用的会计软件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软件应达到的标准并经过相应机关的评审。因为会计软件是会计电算化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会计软件是否符合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人员的习惯,是保证会计数据质量和会计核算工作正常秩序的前提,所以,法律上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因为尽管一个质量可靠的会计软件可以为生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数据提供前提条件,但由于技术上、设备上、操作人员水平上的原因,生成的会计数据仍有可能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尤其在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素质较低、对电子计算机方面的知识掌握不多的情况下,很容易因人为因素导致会计数据的失真、失准。所以,法律上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在格式、内容以及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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