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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虚假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案例分析)


来源作者:聊城市区国税稽查局视野社区  发表时间: 2006-4-20  阅读数:4636  收藏

    

  一、基本案情
  2006年3月31日,我们接到上级稽查局的文件,要求对列举的对接受以河北、济南等地33个税号名义开出的运输发票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稽查局接到案件后,立即将此案件落实到稽查科,检查人员于2006年4月1日检查了某公司无缝钢管分公司2004年至2005年度的帐务。
  为了保证万无一失,我们采取的主要方法是:
  1、要求被检查人提供两个年度取得的所有的公路运输发票;
  2、找出运输发票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对被查货运发票对应的物流;
  3、 以运输发票抵扣联和增值税申报表附表核对。
  4、对相关人员询问。抓住细节询问,如运费结算时间、资金和发票的传递过程、金额、交接的地点,对应被查货运发票票流向、资金流。
  5、对被查企业资金流进行核查。
  6、对所有运输发票按照33个涉及的税号进行筛选。
  经过调查取证证实该单位取得邢台桥东宏达运输公司2004年7月、8月开具的运输发票三份,发票号码:339247,339248,33647;发票金额分别是36204元,16180.86元,99000元,取得济南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2005年5月开具的运输发票一份金额53099.50元,合计进项税额14313.91元,已认证抵扣进项税。
  根据对该企业相关人员的询问结果和审核情况,确认该单位有真实的货物运输行为,但接受的是虚假运输发票共计四份。
  根据《关于部分虚假运输发票受票企业进行检查的通知》(鲁国税稽便函[2006]23号)第二条追征已抵扣税款14313.91元,处于罚款14400元,加收滞纳金。

  二、查处结果
  稽查局于2006年4月2日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书》,该企业没有提出听证请求,在接到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后,该企业在限期内将查补税款、涉税罚款滞纳金全部入库。

  三、案件分析
  随着税收管理制度的不断加强,金税工程的不断升级,增值税的征管越来越严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犯罪行为已经大大减少。由于在政策和管理上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利用虚假货物运输发票偷税的犯罪行为在近期内越来越突出,成为一个新的犯罪热点,并有不断泛滥的趋势。
  我们要做到防微杜渐,杜绝取得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首先,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对运输发票的审核力度,对于发现的疑点较大的货运发票,应统计出开票企业名称、纳税识别号和发票号码等基本信息,及时到开票方地税机关进行协查,确定发票是否为虚假发票,取得地税机关的协查证明。
  其次,对于虚假发票犯罪分子的打击,必须加强国税、地税、公安部门之间的联合,协同作战,才能严惩犯罪分子,遏制犯罪势头,维护正常的税收经济秩序。

  三 、要注重对货运发票的鉴别和分析。通过运费变动分析发现有疑点的,应结合运费结算、货物来源等对货运发票进行票面鉴别和分析;以异常疑点为突破口,逐步扩大检查范围和检查深度。
                            
                聊城市区国税稽查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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