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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负债计税基础”的方法


来源作者:郑海英  发表时间: 2007-9-29  阅读数:1206  收藏

        我国新的所得税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关键是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计税基础确定了,暂时性差异也就确定了,相应地,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计量也就迎刃而解了。那么负债的计税基础如何判断呢?

判断方法

    首先:将负债区分为预收款项类负债及非预收款项类两种

    预收款项类负债主要包括企业预先收取客户的货款、劳务款及资产的使用费,但尚未向客户交付商品、提供劳务或将资产交付对方使用而形成的负债,如预收账款、递延收益等;非预收款项类负债是指企业已接受了对方交付的商品、提供的劳务,或已使用了对方的资产(含货币资金),但尚没有支付相应款项而形成的负债以及企业的预计负债。资产负债表中的大多数负债均属非预收款项类负债。如借款类负债、应付款项类负债、预计负债类等。

    两类负债都属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其清偿都会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但其清偿方式或者说其未来经济利益流出的方式却有不同:预收款项类负债的清偿方式是向债权人交付商品、提供劳务或让渡相关资产的使用权;非预收款项类负债通常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流出的方式进行清偿。

    其次:分别按照不同方法确定两类负债的计税基础

    预收款项类负债的计税基础,等于其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清偿负债时不需纳税的预收账款金额。

    实务中,如果一项预收账款在收款时按税法规定已计入收款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未来清偿该负债时不需再交纳所得税,即未来清偿负债时不需纳税的预收账款金额等于其账面价值,其计税基础等于其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清偿负债时不需纳税的预收账款金额=账面价值-账面价值=0。

    如果一项预收账款在收款时按税法规定没有计入预收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在未来清偿时(会计上确认收入时)该部分预收的收入要计入清偿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即负债清偿时免予交纳所得税数额为0,所以其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减去未来经济利益流出时不需计税金额=账面价值-0=账面价值;非预收款项类负债计税基础,等于其账面价值减去未来经济利益流出时可予税前扣除数。

    实务中,非预收款项类负债的计税基础的确定也应区分不同情况:

    (1)如果该类负债确认(指会计上确认)时,税法已允许其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则以后清偿时不能再进行扣除,即未来扣除数为0,这种情况下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经济利益流出时可予税前扣除数=账面价值-0=账面价值;

    (2)如果该负债确认(指会计上确认)时,按税法规定不能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是以后清偿时才允许扣除,即未来扣除数等于其账面价值,这种情况下负债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扣除数=账面价值-账面价值=0;

    (3)如果一项非预收款项类负债发生时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以后清偿时按税法规定也不允许扣除,未来可扣除数为0,则其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除数=账面价值-0=账面价值。

    举例

    依据上述“负债的计税基础”的确定步骤,针对各负债项目的具体情况,举例说明如下:

    1.某企业资产负债表中预收账款(货款)项目账面价值为180万元。税法规定,该预收款收到时,不计入收款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将产品发出时(清偿负债时)纳税。

    【分析】预收账款属预收款项类负债,其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清偿负债时不需纳税的金额=180-0=180(万元)。

    2.某企业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收益项目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该递延收益为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款,税法规定该笔款项已全部计入收款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分析】递延收益属预收款项类负债,其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清偿负债时不需纳税的预收账款金额=200-200=0(万元)。

    3.某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项目为200万元。

    【分析】应付账款属非预收款项类负债。一般而言,企业确认应付账款时按税法规定不允许其扣除,清偿时也不允许税前扣除额,其计税基础=账面余额-未来清偿时允许税前扣除数=200-0=200(万元)。

    4.某企业资产负债表中长期应付款项目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该项长期应付款为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

    【分析】长期应付款属非预收款项类负债。一般而言,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属变相融入资金,按税法规定未来偿还变相融资款时不得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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