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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出售(sale or factoring of accounts receivable)


来源作者:佚名  发表时间: 2005-8-25 5:06:00  阅读数:614  收藏

    
    将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出售给金额机构或银行以取得现金。金融机构为售让方(factor)。我国尚无这种业务。应收账款出售后,由售让方负责应收账款的信用和收账并承担所有权风险,售让方无追索权,在我国一些会计教材中称为“无追索权让售”。

  由于售让方将承担收账成本和坏账损失,出售时,售让方会向训方收取一笔较高的费用。此外,为避免销货退回与折让的损失,售让方一般只付应收账款金额的80-90%,会计核算时,前者作为费用,反者为应收款。

  因所有权已经转移,应收账款出售无须单独反映。

  有时,企业出售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sale of receivables with recourse),要求出售方(企业)在某些条件下偿还售让方(金融机构),我国会计教材通常称 “有追索权让售”。有追索权让售介于应收账款出售和应收账款划之间,出售方放弃某些利益并承担坏账风险,售让方取得利益并承担与应收账款相关的风险。出售方报告有追索权让售的方法有两种:一是作为销售,二是作为负债。根据FASB第77号准则-《出售方对有追索权让售的报告》的规定,有追索权让售作为销售报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作为负债报告:

  (1)出售方放弃对应收账款中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如果出售方日后对账回应收账款有选择权,则意味着未放弃控制;

  (2)出售方能够合理估计对售让方的义务;

  (3)如果没有追索权条款规定(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售让方不能要求出售方购回应收账款。
作为地,销售价格与应收账款净值的差额确认为或损失;作为负债报告时,出售应收账款的收入列为负债,应收账款列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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