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将外籍个人住房补贴费发给个人,已按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公司认为既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就应该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而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却认为当时住房补贴费未送税务机关备案就不能列支。请问:该住房补贴能否税前列支?
答:有关外籍个人住房补贴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税收法规对内外资企业的税务处理规定是有区别的:1、对于内资企业支付给员工(包括外籍个人)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执行的是计税工资,其标准是每人每月不超过800元(财税字[1999]258号);2、对外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如果A公司不是内资企业,并如上述所说的。外籍个人住房补贴费发给个人但未报送税务机关审核,根据上述规定则不能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