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发(1984)161号、财税字(1997)121号等文件的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济特区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深圳经济特区、珠海经济特区、汕头经济特区、厦门经济特区和海南经济特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包括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述所说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仅限于上述企业在相应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不包括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应当按规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发(1984)161号、财税字(1997)121号等文件的规定,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沿海经济开放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域,具体包括:
①辽东半岛、胶东半岛、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闽南厦(厦门)漳(漳州)泉(泉州)地区;
②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开放的沿边城市,包括黑河市、绥芬河市、珲春市、满洲里市、凭祥市、东兴镇、河口县、畹町市、瑞丽县、伊宁市、塔城市、博乐市和二连浩特市;
③沿江城市,包括重庆市、岳阳市、武汉市、九江市、芜湖市;
④边境⒀睾5厍』幔ㄊ赘┏鞘校ㄎ诼衬酒胧小⒛夏小⒗ッ魇小⒐跏小⒊ご菏小⒑艉秃铺厥小⑹易校?br>
⑤内陆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包括太原市、合肥市、南昌市、郑州市、长沙市、成都市、贵阳市、西宁市、银川市。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①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②能源工业(不合开采石油、天然气);
③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④轻工、纺织工业;
⑤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⑥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⑦建筑业;
⑧交通运输业[包括搬家、搬运业务,不包括客运和函件物品(特快)传递业务];
⑨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指开发的科技成果能够直接构成产品的制造技术或直接构成产品生产流程的管理技术,地质普查的数据结果可直接用于各类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为这些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提供的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不包括为各类企业提供的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市场信息、中介等服务以及属于上述限定的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以外的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
⑩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即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或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或技术指导);
(11)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包括种植花卉)。饲养禽畜、犬、猫等动物;
(12)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13)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14)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与我国人民防空部门投资举办从事人防工程建设、改造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政策提示]按照税法规定,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①从事室内外装修、装横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包括从事电梯、电扶梯安装的企业和对粗装建筑物、构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