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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享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作者:佚名不详  发表时间: 2005-11-16 10:45:00  阅读数:1232  收藏

    

  (一)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分别以下情况:1.个人从事经营取得的所得可减征100%个人所得税,但对所得畸高的,即年所得在3-5万元(含5万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年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2.因生产经营需要雇请1-2个帮手的,可减征30%个人所得税;对雇请3个以上帮手的(含3个),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计算纳税时,减除的必要费用,可按每月1000元扣除。

  4、对上述人员减征税款的申请与审定期限为一年一定。

  5、对上述所得,扣缴义务人与自行申报纳税人可依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直接计算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伤残军人是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孤老是指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义务人。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员。

  (二)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三)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是专为残疾者使用的,与其它一般车辆不同,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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