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员名: 密码:  读书频道 | 培训光盘 | 资料下载
会计英语 | 金融英语 | 经济合同 | 会计辞典 | 会计实务| 考试辅导 | 会计研究 | 电算会计 | 财税专栏 | 税务辅导 | 财务通 | 人才招聘 |
 热门点击:会计 税务 审计 会计师
您当前位置: 涉外会计网首页 > 税务辅导> 减免税辅导

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作者:佚名不详  发表时间: 2005-11-16 10:45:00  阅读数:1089  收藏

    
对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3个方面内容:

  (一)对下岗职工从事的下列业务免征营业税:①下岗职工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和殡葬服务业务。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四残人员证明的下岗职工个人提供的劳务。③下岗职工经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合法举办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业务。④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安置下岗职工企业所从事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⑤自谋职业(含个体及个人经营)的下岗职工月收入不足800元的。


  (二)对于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企业,自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达60%之日起,准予依照规定程序和办法申请享受三年内免征营业税照顾。

  (三)对于新开办的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企业,安置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达60%的,比照劳服企业认证办法,享受劳服企业三年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部分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请作者及其机构与我们联系以添加来源;版权归作者 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投稿及联系邮箱:tg@wtokj.com)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加盟合作 | 帮助中心 |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课程报名 | 开课流程 | 支付方式 |
  • 北京赛伯乐科技有限公司 涉外会计网 版权所有 © 2004-2007 简体中文版 | 网络实名: 涉外会计 会计英语

  • 网站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60号大隐名座2-508 客户服务热线:010-51268969 E-mail:qml@wtokj.com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0405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