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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突破


来源作者:佚名不详  发表时间: 2005-11-19 22:56:00  阅读数:965  收藏

    

  2000年底,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以法规形式对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进行规范,实现了若干突破。

  (一)扩大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要求对所有不符合资产定义的不实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即不仅要求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和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而且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也纳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并具体列示了这三类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参考性条件。此外,《企业会计制度》还规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并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因此,《企业会计制度》实质上要求相关资产项目全口径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一步挤去企业资产的“水分”,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加相关、更加谨慎的会计信息。二是规定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在特定情况下应转入应收款项并计提坏账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应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一般情况下,不对预付账款、应收票据计提减值准备。但值得注意的是,第五十三条特别规定:“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贴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这是一条重要规定。在这之前,某些深谙会计之道的上市公司常从其他应收项目入手进行利润操纵,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对时间较长的巨额预付账款不提坏账准备。


  (二)对滥用谨慎性原则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予以限制。一是规范企业不得计提秘密准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理论依据之一是稳健性原则,但稳健性原则本身具有较强的倾向性,在应用中需把握其尺度。极端的稳健会导致“秘密准备”和“隐匿资产”,从而使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得不到准确地揭示,损害报表使用者的利益。因此,《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中的第十一条(十二)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这是总则中对滥用谨慎性原则的限制。二是规定滥用会计估计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企业会计制度》第二章第六十二条:“如果企业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企业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遵循原渠道冲回的原则(如原追溯调整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追溯调整至以前各期;原从上期利润计提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调整上期利润),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的利润处理。”这就使得企业通过“准备”的大额冲回来调增当年利润的企图落空,从而有效地防止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粉饰会计报表。在《企业会计制度》出台之前,为了追求经理人利益,“四项准备”经常成为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美化资产和调节利润的工具。如在某一年度对应收账款超常提取巨额准备,使当年利润急剧下降,次年度却以债务重组等方式“成功收回”而大量冲回坏账准备,利润突升。可见,《企业会计制度》明显地缩小了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

  (三)对资产减值准备的信息披露更加充分。《企业会计制度》不仅细致地规定了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和记录,而且对其报告和披露亦予以明确规定。一是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上不单独设立项目来反映资产减值准备,而是在有关资产项目列示其抵减减值准备后的净额。这不仅简化了资产负债表,并直接反映资产的可收回价值,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阅读和使用。二是首次在会计报表附表中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要求企业于年末编制,分项目反映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年初余额、本年增加数、本年转回数和年末余额。这是关于资产减值准备在报告和披露方面的重要改进,无疑增加了财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相关性,使用者能够较为充分地了解企业资产的质量,有利于经济决策。

来源:《浙江财税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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