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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会计规范与税法规定之比较


来源作者:佚名不详  发表时间: 2005-11-19 23:05:00  阅读数:2916  收藏

    
    无形资产在现代企业的整体资产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因而能否对其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对于企业当期损益将具有重要影响。在现实中,常出现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相混淆的情况,为了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有必要对两者在无形资产规定的差异进行对比分析。会计对无形资产的规定集中体现于《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以下简称为《无形资产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两个规定中;税法对无形资产的规范主要体现于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103号)(以下简称《内资所得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以下简称《外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为《国税发200345号》)几个文件中。本人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会计规范与税法规定对无形资产规定的差异进行比较。 

  一、定义和分类 
  (一)会计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一无形资产准则》(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二)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三)差异比较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会计对无形资产的定义除了税法规定提到的长期和没有实物形态外,还强调了其使用目的,是具有经济价值的一种资产。对无形资产的分类,会计按照是否能单独辨认,分为可辨认与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而税法未予以区分。在无形资产的种类中,税法未提到特许权,但是从实践来看,税法也是承认特许权的,即两者在无形资产的种类上是一致的,没有什么区别。 
  二、确认 
  (一)会计规范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就是说,某个项目要确认为无形资产,首先必须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其次还要符合以上两项条件。企业应能够控制无形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对自创商誉《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不能加以确认。 
  《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1997财会字第30号)规定企业外购商誉,应以购入某企业时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该企业全部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差作为“无形资产——商誉”的入账价值。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只是作为电脑必不可少的附件购入的,金额相对较小的软件,就不必单独核算;但如果是连同一组电脑购入、金额也相对较大的管理系统软件,则应单独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税法规定 
  《内资所得税实施细则》对无形资产的确认原则未做出具体的规定,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4条规定自创或外购的商誉不得摊销费用,即税法对自创或外购的商誉是不予以确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0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9条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三)差异比较 
  税法不仅规定对自创商誉不能确认,还对外购商誉也不予以确认。 
  对软件的核算,会计上主要是根据其重要性原则来确定是否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而税法是根据其是否单独计价来确定是否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 
  三、初始计量 
  (一)对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计量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已经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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