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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与香港会计实务核算比较


来源作者:佚名不详  发表时间: 2005-11-19 23:21:00  阅读数:2400  收藏

    
    外币核算 
  香港关于外币核算处理的规定较为详细。香港《会计实务准则》第11号规定: 
  a.企业因外币交易而产生的每项资产、负债、收入、成本均按当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编表货币单位,也可按实际的外币记账。 

  b.规定了外汇期货合同及外国子公司报表合并的外币处理方法。 
中国内地在《企业财务通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及行业会计制度中对外币业务核算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a.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按当时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记账汇率或按业务发生的当月月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记账汇率进行折算。 
  b.企业各种外币项目(应指货币性项目)的期末余额,须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c.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该资产完工入账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d.以外币收支为主的企业,,可以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报表时应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中国内地还是外汇管制,外汇不能自由兑换,官方公布外汇牌价与市场真实汇率有一定的差价,不能真实反映外币业务情况。目前仍没有规定外币期货合同和国外子公司报表折合成人民币的处理方法,而只作理论探讨。 
存货核算 
  1、存货在中国内地的分类有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归类为固定资产外,其余均为库存,但归类为产成品、在产品和原材料。 
  2、在中国内地,存货按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后进先出和分批实际法进行实际成本核算;香港则不接受后进先出和分批实际法,其余方法相同。 
  3、中国内地,存货按实际成本入账;香港则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商业企业的进货费用在中国内地计入当期损益,而香港则不用冲销损益。 
  4、香港参照年末行业资料或最近购进存货的进价和成本进行比较,对总成本大于市价的计提存货削价准备,中国内地新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这一点有规定,其它行业会计制度则没有,说明内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将更易被外国投资者理解。 
  内地与香港存货核算的差异来自于对谨慎原则的理解,内地在应用这一原则时仍有所保留,香港则充分应用了这一原则,使其会计核算能更合理地反映存货的实际价值。 
坏账损失的核算 
  1、中国内地主要有两种核算方法: 
  a.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实际发生坏账时,确认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同时注销该笔应收账款。 
  b.备抵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形成坏账准备,当某一应收账款全部或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应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金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国家规定为3%0-5%0,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为3%。计提方法按应收账款的年末余额的百分比计算。 
  2、香港是对所有已知的债权都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由公司自行确定。坏账计提范围比中国内地广,包括一切债权,如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应收票据等。计提方法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赊销百分比法。 
投资的核算 
  1、短期投资。中国内地要求按实际成本核算;香港要求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核算,年末若成本大于市价则应按交易所当天收市价计算短期投资降值准备。 
  2、长期投资。中国内地要求按原始成本或权益法调整计价,对于债券投资,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债券面值的差额,作为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对于股票投资和其它投资,按占股权比例,采有成本法或权益法,不考虑永久性减值准备;香港则要求以成本值减去降值准备,企业每隔一定期限要对长期投资按公平价值进行重估。 
固定资产的核算 
  1、固定资产的定义 
  中国内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国家根据不同行业规定不同的标准,例如工业企业的标准按企业的规模分为1000元、1500元、2000元三种。 
  香港没有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对于价值不太大的资产,可一次性计入费用,而不予以资本化。 
  2、折旧方法 
  中国内地: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计工作量,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个别高新技术电子企业经财税部门批准可使用年限总和法或双倍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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