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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来源作者: 发表时间: 2006-10-8 16:28:00 阅读数: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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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财税[200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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