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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处置资产不缴所得税


来源作者:  发表时间: 2006-10-8 16:30:00  阅读数:479  收藏

    

    近日,某外资服装公司在河南、湖南等地都设有分公司,由襄樊总公司统一进行核算。前段时间由于河南分公司服装脱销,他们便从襄樊紧急调拨了一批价值30000元的服装运往河南销售。对这批运往异地销售的服装,老李想知道总公司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申报缴纳所得税。 


  答:这批服装不用缴纳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70号)中明确规定:“企业内部处置资产(包括各项自制和外购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延续计算。”对内部处置资产的范围,《通知》进一步规定:“内部处置资产是指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由此可见,老李所在的公司只是将自产服装在境内分公司之间进行移送,并没有转移至境外,因此按规定不需要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

  但公司仍然要为此缴纳增值税。上述《通知》第三条特别强调:“企业内部处置资产的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税务处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老李所在的公司将自产服装运往外省分公司销售,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必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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