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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外国投资者用税后利润再投资退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作者:  发表时间: 2006-10-8 16:30:00  阅读数:757  收藏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请问: 


  (1)什么是“直接再投资”?再投资退税的情形有哪些?

  (2)再投资于“两类”企业如何确定期限?

  (3)如何计算再投资退税款?

  (4)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如何计算应缴回已退税款?

  (5)“再投资退税”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关于外国投资用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的税务处理,涉及的问题很多,现一并解答如下:

  (1)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存入外国银行或用作贸易资金周转,其后再用于向中国的合资经营企业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规定办理。

  第一,国税发[2001]086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关联企业交易税务审计而调增其税后利润,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这部分利润用于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国税发[2002]090号文件规定:“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包括直接用于再投资新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其再投资额构成新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直接用于再投资增加已存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购买其他投资者在已存在的企业的股权,未增加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资金,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对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再投资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第三,国税发[1997]071号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取的利润(股息)购买本企业股票(包括配股)或其他企业股票,不适用税法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

  第四,国税发[1993]009号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2)再投资退税的主体包括哪些情形?退税主体仅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不包括中方企业。依据国税发[2002]第090号、国税函发[1995]第154号、财税字[1994]第083号文件规定,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公司,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专门从事投资业务以及与投资业务相关业务的企业。与投资业务相关业务限于在营业执照限定的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的集团所属公司内提供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财务和技术支持等辅助性的专业服务;以及在其投资的集团所属公司内、外从事规定范围内的研发、咨询、培训和出口业务。

  (3)如何计算再投资退税款?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国税发[2002]第90号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度的税后利润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资的,其计算退税的累计再投资额不得超过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限额:

  再投资额限额=(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该外国投资者占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或分配比例)

  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同一年度的全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其再投资额低于上述限额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退税;超过上述限额的,按限额计算退税,超过部分不得计算退税。

  第二,国税函发[1996]113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应在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等资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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