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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涉外企业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来源作者: 发表时间: 2006-10-8 16:30:00 阅读数: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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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3]12号)的规定,凡在当年内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企业,或在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税法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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