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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如何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来源作者:  发表时间: 2006-10-8 16:30:00  阅读数:584  收藏

    

    1、汇算清缴的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率+地方所得税率)

  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


   2、纳税申报。

  (1)凡在在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无论赢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并依其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减除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自核自缴应补的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对企业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一般性审核,并办结企业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项。

  (2)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表资料的审核及办结企业税款多退少补事项。

  (3)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或备齐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填写《延期申报审批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或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他有关报表及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为1个月。

  (4)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的总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并应在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5)企业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应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在其出具的年度查账报告中列示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并注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6)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税款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仍需补缴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

  (7)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需要办理退税的,可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8)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汇算清缴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办和汇算清缴。

  (9)企业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10)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的,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办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应纳税款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额。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11)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2)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采用非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企业,应在其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按照规定完成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3、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存货表、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表、外币资金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产品销售成本表、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表、制造费用明细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预提费用明细表、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3)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包括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企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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