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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出资不到位的外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来源作者:  发表时间: 2006-10-8 16:30:00  阅读数:462  收藏

    
   在投资兴办外资企业过程中,大多数外国投资者都会采取分期出资的发式,由此就会发生外方缴纳首期出资后,未再履行出资义务,但企业尚未被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此种情况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呢?
                            

    对于上述情形的外资企业能否享受优惠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60号)第三条规定,“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有关部门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之前,可暂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其中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未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享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第四条规定,“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但尚未被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以后年度补投资金到位或投入的资本金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从该年度起享受税法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以及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定期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优惠,不得追补享受该年度以前经营期间相应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规定,对于新办外资企业,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外资低于25%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由上述规定可知,如果外方出资比例低于25%(包括分期出资),一律按内资企业处理,不管其出资是否到位。如果外方出资比例超过25%,在企业被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之前,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外方实际出资比例达到25%,则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如外方实际出资比例未达到25%,但在以后年度补足到25%以上的,从补足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但获利年度仍从实际获利年度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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