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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而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否作纳税调整?
来源作者: 发表时间: 2006-10-8 16:32:00 阅读数: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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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基本养老保险等“三金”每月计提时是按照工资总额计提的,但实际支付是有三倍封顶的概念,请问:此差额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须作纳税调整吗?
答:允许扣除的社会保险费必须是实际缴纳的金额,对提而未交的“三金”在申报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这是一笔时间性差异。如果在年度总了后,申报所得税前已经缴纳可以不作条这个女;如果在申报所得税时认为缴纳,则选规定条增应纳税所得额。不过,如果调整所得额后又缴纳了“三金”,在此年申报所得税时,还选招实际缴纳的金额(在原条增金额的范围内)条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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