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员名: 密码:  读书频道 | 培训光盘 | 资料下载
会计英语 | 金融英语 | 经济合同 | 会计辞典 | 会计实务| 考试辅导 | 会计研究 | 电算会计 | 财税专栏 | 税务辅导 | 财务通 | 人才招聘 |
 热门点击:会计 税务 审计 会计师
您当前位置: 涉外会计网首页 > 税务辅导 > 各行业纳税辅导

对提而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否作纳税调整?


来源作者:  发表时间: 2006-10-8 16:32:00  阅读数:1211  收藏

    

    问:基本养老保险等“三金”每月计提时是按照工资总额计提的,但实际支付是有三倍封顶的概念,请问:此差额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须作纳税调整吗?  

     答:允许扣除的社会保险费必须是实际缴纳的金额,对提而未交的“三金”在申报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这是一笔时间性差异。如果在年度总了后,申报所得税前已经缴纳可以不作条这个女;如果在申报所得税时认为缴纳,则选规定条增应纳税所得额。不过,如果调整所得额后又缴纳了“三金”,在此年申报所得税时,还选招实际缴纳的金额(在原条增金额的范围内)条件应纳税所得额。


 

 

 

 

 

 

 
 

(部分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请作者及其机构与我们联系以添加来源;版权归作者 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投稿及联系邮箱:tg@wtokj.com)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加盟合作 | 帮助中心 |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课程报名 | 开课流程 | 支付方式 |
  • 北京赛伯乐科技有限公司 涉外会计网 版权所有 © 2004-2007 简体中文版 | 网络实名: 涉外会计 会计英语

  • 网站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60号大隐名座2-508 客户服务热线:010-51268969 E-mail:qml@wtokj.com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0405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