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国内外发生的一系列会计信息失真事件和财务造假丑闻,引发了人们对会计诚信问题的普遍关注。本文从会计诚信问题的严重事实出发,详细地分析了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从根本上解决会计诚信问题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关键词:会计诚信;造假成本;社会诚信
会计活动是企业的一种综合性管理活动,它所提供的信息不仅是单位内部管理人员进行决策的依据,而且也是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及利益关系人最为关注的信息。我国已经加入WTO,改革开放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大,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这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近年来,会计信息失真、假账泛滥,众多公司包装上市、粉饰报表、欺骗广大投资者及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现象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2001年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基同志在视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时,提笔写下了“不做假账”的题词,犹如一声惊雷震撼了整个会计界、经济界,一个日理万机的大国总理把会计诚信、不做假账这样最基本、最简单的问题,提到了总理工作的议事日程,一是对会计诚信的高度重视,二是对假账的愤怒和忧虑。
一、会计诚信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经济转轨时期机制不完善对会计诚信的影响
当前我国经济处于转轨时期,市场的各种监督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不完善,这使得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整个社会都面临着信用危机。社会上流传着“要想富,挖国库;要想有,吃税收”的说法。形形色色的“抄小道”、“走近路”的致富心态充斥在经济生活中,漫延在社会上,有的人甚至不惜一切,铤而走险。不诚信行为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毒瘤。据中国企业家联合会统计:不诚信使我国每年损失达6000亿元人民币。2002年,《中国青年报》曾登载一篇文章介绍黑龙江商学院本科毕业生刘士泉因拒做假账,4年没找到工作,并且所有面试单位问他的第一个问题都是:“你会不会做假账?”
(二)造假收益远远大于造假成本
造假收益是指企业通过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所可能谋得的各种利益,包括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其他方面的好处。比如,通过造假取得股票发行或上市的资格,以筹集企业所需资金;通过造假骗取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通过造假取得税收优惠或进行偷税漏税;国企领导通过造假以骗取上级主管部门的信任,以获得巨额年薪或得到提拔等种种好处。
造假成本是指企业为获取造假收益而付出的代价和风险,包括造假失败而引起的各种赔偿、损失及承担的各种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比如,被股东或债权人提起诉讼或申请破产;被新闻媒体披露而损失自己的无形资产;被监管部门发现而受到各种惩罚,例如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等;其他因情况严重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市场的各种监管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完善,使得做假账带来的收益远远超过了其所付出的成本和所承担的风险。从目前披露的案例来分析,绝大多数造假者所付出的成本要远远小于他们所取得的收益。造假收益与造假成本的巨额悬殊产生了一种畸形的得益驱动机制,即人人都产生了强烈的造假的动机,而对造假失败所承担的风险和后果则抱着侥幸的心理。
(三)官本位、“一言堂”为企业法人造假提供了“温床效应”
在对国有企业进行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就是,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高度集中,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政企职责不分,政府角色错位,滋生大量的腐败行为。
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另一方面表现就是:国企高层官员的选择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如董事会人选、经理人选几乎全部由政府人事部门直接选拔、任命和委派,他们保留有国家干部的身份和行政级别。有的企业董事长,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成为摆设,并不能发挥所有者、管理者和监督者的真正作用。
在“一言堂”、官本位的影响下,企业会计行为的价值取向直接受制于企业最高管理当局某些人的利益偏好,会计不再是为投资者、债权人等提供企业客观、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系统,而成为企业最高管理当局中某些人进行营私舞弊,人为地进行成本、利润调节的工具。会计丧失了独立性,根本无法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能。
(四)会计监督机制不健全、处罚力度不够,形成“观看效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上述部门很难对企业的会计行为实施完全、到位的监督。有的部门为了本地区的利益,还负责帮助企业包装上市、指使财务人员造假。有的部门的人员则收受贿赂,对企业造假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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