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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购设备筹划方案应随政策调整(下)


来源作者:庄粉荣 马忠庭  发表时间: 2007-4-16  阅读数:809  收藏

    
三、注意享受退税设备的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1999】第171 号)第四条明确规定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国税发【1999】第171 号文第五条同时明确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院一是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二是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 年9 月1 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设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咱2003暂238 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其一,在2002 年3 月31 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咱1997暂37 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其二,在2002 年4 月1 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 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国税发【2006】第111 号文件和财税【2006】第061 号文件明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上两个目录简称鼓励类外资目录,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资目录,下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类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类外资目录为准。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简称不予免税目录,下同)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此外,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可以享受退税的国产设备的具体范围,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因此,我们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
 
    一是在采购主机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配套件和备件,因为只在《项目确认书》中确定的设备和配件才能够享受有关优惠。有的人认为,以后采购配件和备件同样也可以抵扣增值税,的确,不属于固定资产的修理用备件等是可以抵扣增值税,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是却不能享受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优惠,两者的优惠力度是不同的。
 
    二是注意采购设备的类型,属于鼓励类外资目录和鼓励类外资目录的设备才能享受有关优惠,否则即使办理了《项目确认书》也不行。三是属于外包项目,应当注意委托合同的书立,应当符合财税【1994】第026 号文件规定的委托代购要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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