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某市税务局对某高收入行业企业2006 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全年在职职工平均为417人,全年实际发放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等计税工资薪金收入1449.72 万元。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扣除计税工资基数以及个人按比例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等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875.87万元,按全年全员平均口径计算,适用税率为10%,共应扣缴个人所得税75.08 万元。该单位日常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扣缴55.09 万元,少扣缴19.99 万元,占应扣缴总数的26.60%。
通过综合该单位“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营业费用”等相关明细账户以及月度申报扣缴的资料,发现三个问题:一是“应付工资”中的应税收入没有完全计税,主要是一部分绩效工资、奖金没有作应税收入计算扣缴个税。如2006 年元月份发放2005年第四季度绩效工资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又如,2006 年4 月份发放本期业务发展激励金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将工薪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改为5%的比例税率。如,2006 年12 月份发放的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共计288.98万元,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41.10 万元,人均0.578 万元。三是“应付工资”以外的应税收入没有纳入扣缴范围。如:“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了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春节的节日补贴共计29.97万元;“营业费用”中列支了以现金超标准发放职工的防寒降温费7.6 万元;“营业费用”中列支了为职工个人购买的商业医疗保险12.50 万元等等,均未计入应税所得额。
【征纳分歧】
税务检查人员认为,“应付工资”中的应税收入没有完全计税,如绩效工资、奖金应作应税收入计算扣缴个税,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工薪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不应改为5%的比例税率。“应付工资”以外的应税收入如:“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了职工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春节的节日补贴,“营业费用”中列支了以现金超标准发放职工的防寒降温费, 为职工个人购买的商业医疗保险等等应纳入扣缴范围,计入应税所得额。
该公司负责人存有异议,认为一是绩效工资、奖金作为是激励员工创业积极性的一种举措,不需作应税收入计算扣缴个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工薪所得一般适用5%的比例税率;三是“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职工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春节的节日补贴,“营业费用”中列支的以现金发放职工的防寒降温费, 为职工个人购买的商业医疗保险等等应纳入扣缴范围, 不应计入应税所得额。
【法理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处理决定】
第一,“应付工资”中的应税收入没有完全计税,主要是一部分绩效工资、奖金没有作应税收入计算扣缴个税。如2006 年元月份发放2005 年第四季度绩效工资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当月少扣缴税款2万元;又如,2006年4月份发放本期业务发展激励金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当月少扣缴税款2.01万元。
第二,将工薪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改为5%的比例税率。如:2006 年12 月份发放的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共计288.98 万元,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41.10 万元,人均0.578 万元,适用税率为20%,应扣缴个税32.58万元,然而该单位当月申报扣缴个税12.05 万元,使用的税率为5%。即使改按全年平均适用税率的方法计算,也造成少扣缴个税11.01 万元。
第三,“应付工资”以外的应税收入没有纳入扣缴范围。如:“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了职工端午节、中秋节、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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