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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销售公司避税的再思考
来源作者:庄粉荣 徐 辉 发表时间: 2007-9-17 阅读数: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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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中国税务报》曾刊载过有关制药企业通过设立销售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文章,后来虽有读者对该案例提出异议,但通过设立销售公司增加列支有关费用的法定限额,仍不失为是一种比较可行的筹划思路,只是在具体的实务操作过程中需要进行综合而全面的筹划,这里我们不妨再对该案例作一个简要分析。
基本案例
河南宛淅制药有限公司是一家成长性的大型制药企业,设有专门销售部门。2006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2亿元,税前利润3000万元,但公司净利润并没随之增长。原因是公司2006年实际支付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超过了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三项费用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按照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3%计算,须缴纳企业所得税330万元。假设企业当年发生的广告费5860万元,业务宣传费183万元,业务招待费120万元。对该公司在税收筹划前,后三项费用的扣除及所得税纳税情况测算如下:
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20000×3‰+3=63(万元)
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120-63=57(万元)
税前准予扣除的广告费:20000×25%=5000(万元)
超标准列支的广告费:5860-5000=860(万元)
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宣传费:20000×5‰=100(万元)
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183-100=83(万元)
三项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7+860+83=10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33%=330(万元)
方案一
将河南宛淅制药公司所属的销售部门分离出去,成立一家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原作者的筹划意见是将公司产品以1.6亿元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亿元对外销售。假定制药企业与销售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55万元、65万元,广告费分别为4260万元、1600万元,业务宣传费分别为83万元、100万元。在此方案条件下,两个企业的有关税收情况分析如下:
对于制药企业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6000×3‰+3=51(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16000×25%=4000(万元);
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6000×5‰=80(万元);
三项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51)+(4260-4000)+(83-80)=267(万元);
因三项费用调整而使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67×33%=88.11(万元)。
对于销售公司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0000×3‰+3=63(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20000×2%=400(万元);
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20000×5‰=100(万元);
三项费用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5-63)+(1600-400)+(100-100)=1202(万元);
三项费用调整而使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202×33%=396.66(万元)。
显然,其结果是不如人意的,因为制药企业总体上因为三项费用调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88.11+396.66=484.77(万元),比不进行任何的税收筹划情况下因三项费用调整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30万元还多出154.77万元。
另外,由于实现了两次购销,纳税人的印花税负担将会大大增加,制药企业将产品销售给分公司,须缴纳一次印花税;销售分公司购入商品,也须缴纳一次印花税;销售公司是独立核算,就必须有注册资本、有经营账簿,也须缴纳印花税。新增加的印花税负担至少为:160000000×0.3‰×2=96000元,即9.6万元。须多缴企业所得税与印花税合计为:154.77+9.6=164.37(万元)。
方案二
同样将河南宛淅制药公司所属的销售部门分离出去,成立一家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公司产品以1.95亿元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亿元对外销售。假定制药企业与销售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65万元、55万元,广告费分别为4900万元、960万元,业务宣传费分别为100万元、83万元(将相关经济指标作相应地调整)。
对于制药企业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9500×3‰+3=61.5(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19500×25%=4875(万元);
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9500×5‰=97.5(万元);
三项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5-61.5)+(4900-4875)+(100-97.5)=31(万元);
因三项费用调整而使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1×33%=10.23(万元)。
对于销售公司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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