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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2008年注会考试:对注会教材纳税地点的总结


来源作者:  发表时间: 2008-8-27 10:46:00  阅读数:  收藏

    

  注会教材中对纳税人纳税地点的讲解,分别在不同的税种里,甚至在同一税种的不同地方都有所讲解,但并不便于归纳记忆,现将教材中所出现的纳税地点作一总结。
  1.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华会计网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固定业户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4)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2.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中华会计网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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