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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就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答记者问
来源作者:佚名不详 发表时间: 2005-11-3 10:59:00 阅读数: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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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就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答记者问
2004.12.29
今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决定对现行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种类和格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票证将于2005年1月1日起陆续启用。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票据和结算凭证,为什么要对票证种类和格式进行调整?
答:票据和结算凭证(以下简称票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它涉及到客户和银行、银行和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不仅是银行据以办理资金支付的重要书面凭据,也是核对账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对保证支付结算活动的有序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支付工具体系是全社会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科学、合理的票证设计是保证支付工具发挥其应有作用的重要保障。随着支付结算业务的快速发展和创新,电子技术在银行领域的广泛应用,现行票证种类和格式已难以适应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要求,亟需调整。为推动商业银行支付手段的创新,方便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在对票证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商业银行和客户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票证调整的意见。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一是有利于推动商业银行支付手段创新。近年来,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促进了支付结算业务的不断创新,网上支付等新型结算服务不断涌现。票证作为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载体,通过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适当拓展票证的功能,能够较好地适应银行支付手段创新的需要。
二是有利于降低办理结算业务的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由于目前票证种类较多,专用性强,适用范围较小,许多票证只是在格式、内容上略有不同。部分票证使用率较低,增加了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成本。因此,通过调整部分票证的格式、记载要素,合并部分已不适应业务发展要求且功能相近的凭证,可以降低印制和管理票证的成本。
三是有利于适应相关管理部门的需要。在符合支付结算统一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对票证进行调整,减少票证上已很少记载的要素,预留一定空白处给当事人作为记载附加信息的空间,有利于满足不同管理部门通过支付工具达到采集资金管理信息的个性化要求。
四是有利于商业银行利用计算机处理支付结算业务。随着银行业务处理手段电子化程度的提高,许多支付信息已从纸质凭证传递方式向加密的电子数据传输方式转变。而目前大部分票证的种类和格式是基于手工处理模式设计的,不能满足商业银行通过计算机处理支付结算业务的要求,调整后的票证能符合商业银行业务处理电子化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其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问:中国人民银行本次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调整适用什么范围?
答:1997年,为贯彻实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支付结算办法》,并根据对票据和结算方式的管理要求设计了统一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以下简称票证)。其中汇票、本票和支票共设计了8种票据格式,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及与票据相关的配套凭证共设计了22种结算凭证。此外,为便于银行受理跨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查复,中国人民银行在2002年设计了统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本次调整是对上述31种票证的种类和格式进行调整。
调整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管理的票证共有15种,分别是:银行汇票、粘单、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支票(普通支票)、进账单、信汇凭证、电汇凭证、支付结算通知查询查复书、银行承兑汇票查询(复)书、托收凭证、拒绝付款理由书。
问:此次调整票证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主要遵循以下五个原则:一是通用性与专用性相结合。针对不同票据和结算方式的特点和要求,除保留了部分专用票证外,对功能、要素、格式相似的票证进行合并,使其能够适应不同的业务处理需要。二是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调整后的票证,应适应银行支付结算业务计算机处理的需要,便于银行利用计算机或打印机等机具签发和打印票证,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三是保持票证的相对稳定性。考虑客户的使用习惯和避免各银行对现有业务处理系统做大的改造,主要对票证的记载要素和格式进行调整,票证的联次、规格则变动较少。四是简洁直观。减少现行票证在实务中已很少记载或只用于银行内部管理使用的要素,使票面更为简洁清晰,既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又能够真实反映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的资金往来关系。五是实行开放式管理。对只用于开户银行和客户之间的结算凭证和业务处理个性化较强的银行卡业务单证不再纳入人民银行统一规范管理的范围,对处于发展初期的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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