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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的聘任要求
来源作者:佚名 发表时间: 2005-8-24 23:29:00 阅读数:2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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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关于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9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员资格的,可聘任会计员职务,拟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还须通过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9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的,视同取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19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的,视同取得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根据人事部职称司1995年9月印发的《关于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聘任职务问题的函》的规定,凡获得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聘任职务时,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岗位需要,按下列要求聘助理会计师的专业技术职务。
1.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二处以上,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不具备学历的担任会计员职务五年以上,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可聘助理会计师职务。
2.其他人员可聘会计员职务。企业和自收支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中级资格的,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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