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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


来源作者:朱建林  发表时间: 2005-8-25 1:08:00  阅读数:4651  收藏

    
本文从法律、行业管理、事务所内部管理等三方面,探讨了通过提高职业道德水平,进而达到有效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与维护注册会计师全行业信誉的途径。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高低,主要由两大因素决定:一是执业技术水平,二是职业道德。分析国内外注册会计师行业诉讼案例可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被起诉的大多数原因是从业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的。本文拟从职业道德角度浅议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问题。 
    
  笔者认为,有效地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进而达到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之目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从法律上完善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法律责任 
  
  首先,应进一步改革会计师事务所体制,从法律上确立有限合伙制与无限合伙体制,做到执业责任与法律责任大致平衡,以高责任风险体制来制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不遵守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道德的行为,“高责任风险保质量”与“高薪养廉”异曲同工。只有这样,才能显示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道德力量,“纸老虎”变成“真老虎”,才能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自觉遵守行业职业道德与执业规范等准则,才能使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处于无业务时愁业务、有业务时愁风险的境地,才能杜绝或避免诸如“琼民源”、“郑百文”等等案件发生。由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其法律责任大大小于其执业责任,根本无法有效解决其职业道德问题,自然也无法从根本上制止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不负责任的执业行为;从法律上确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合伙和无限合伙体制,是国家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合伙人执业质量的根本途径。 
    
  其次,应从法律上完善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责任。 
    
  笔者建议我国立法和执法机关应加强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沟通,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着重在体现专业性和具体可操作性方面进行完善、修订,使得颁布实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法规可操作性强,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执业法律责任具体、明确,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对法律、法规明确的执业责任看得见、摸得着;做到对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而触犯法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处置,消除其侥幸逃脱法律制裁的心理,进而达到利用法律手段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与依法执业之目的。 
    
  从行业管理上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检查,进而达到监管执业质量之目的 
    
  中注协是全国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负有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维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以及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质量等职责。自脱钩改制后,会计师事务所已无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际惯例,实行行业自律机制。1997年1月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全行业颁布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过去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明知故犯,究其原因之一在于行业协会对行业内执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监督不够,导致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对《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熟视无睹,未严格执行职业道德准则。事实证明,近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与执业信誉明显提高,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协会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与执业质量监管的结果。通过行业协会有力监管,并对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执业人员查处、曝光,有效地维护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权威与注册会计师行业信誉,扭转了过去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藐视行业职业道德的不良状况。 
    
  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上建立确保执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机制,确保执业质量与信誉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是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责任主体。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整体职业道德与执业质量水平,还必须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强化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意识,才能从根本上解除因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意识薄弱而导致明知故犯造成的出具不真实业务报告的后患。从“琼民源”等案例分析可知,会计师事务所最大的执业风险来自执业人员的明知故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必须正视从业人员故意行为造成的执业风险。解决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故意作假行为问题,仅靠后续教育、对工作底稿三级复核等手段难以有效杜绝,还必须“连根拔掉”驱使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执业不独立、底稿不真实、欺上瞒下、业务报告不真实的物质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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