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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记账式[十四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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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文号 财库[2008]5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8-8-6
实施时间 2008-8-6
失效时间 $False$
法规分类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2006-2008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08年记账式(十四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部分不再另行分配额度。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国债为7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240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甲类成员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有权追加当期国债。
  (三)时间安排。2008年8月15日招标,8月18日开始发行并计息,8月21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2008年8月25日起上市交易。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商业银行制订。
  (五)兑付安排。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8月18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5年8月18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及试点商业银行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0.1%。
  二、招标(一)招标方式。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5个以内(含15个)的标位,按各自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5个以上(不含15个)的标位,全部落标。
  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75个以上(不含75个)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
  (二)标位限定。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20个标位。
  (三)时间安排。2008年8月15日上午9:30-10:3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为甲类成员追加投标时间;甲类成员追加投标结束后20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分销(一)分销方式。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8月18日至8月21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
  (二)分销对象。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三)分销价格。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分销部分价格区间为每百元面值99.80元—100.20元,其他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四、发行款缴纳各承销机构于2008年8月21日前(含8月21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账  号:277—汇入行行号:
  五、债权确立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立债权。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和2007年记账式国债招投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06]8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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