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员名: 密码:  读书频道 | 培训光盘 | 资料下载
会计英语 | 金融英语 | 经济合同 | 会计辞典 | 会计实务| 考试辅导 | 会计研究 | 电算会计 | 财税专栏 | 税务辅导 | 财务通 | 人才招聘 |
 热门点击:会计 税务 审计 会计师
您当前位置: 涉外会计网首页 > 法律法规 > 行业管理 >
热门文章排行
·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遴选.
·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
·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暂停.
·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上报.
·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进一.
·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
·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成立.
·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中国.
·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
·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
·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
·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
· 关于开展行业党建情况普查的通.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会计师.
·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办理.
·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转发中国.
·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
·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
· 广东省2008年会计师事务执.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工作相关事项说明[二]》的通知


阅读数:130  收藏
发文文号 京会协[2008]10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8-8-4
实施时间 2008-8-4
失效时间 $False$
法规分类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在申报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及办理外省市注册会计师转入我会过程中存在的人事档案存放及转档的难题,经注册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将《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工作相关事项说明(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注册部。
  附件: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工作相关事项说明(二)
  二00八年八月四日
  抄送:中注协、窦铮副局长、张剑平代理会长、注册管理委员会各委员
  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工作相关事项说明(二)
  问题:关于申报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及办理外省市注册会计师转入我会中的人事档案问题
  说明: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文件中规定,“北京地区用人单位聘用外省市人员的人事档案,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针对此种情况,为便于会计师事务所人才引进,切实为会员提供良好的服务,经我会注册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各会计师事务所在保证“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职挂名”的前提下,在申报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及办理外省市注册会计师转入时,申报人的人事档案可以存放在全国各省市的人才交流中心。其中对申报人的人事档案未存放在北京市的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人在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的存档证明;
  2、申报人个人的社保缴费证明(社保在外省市缴纳的附申报所报销凭证);
  3、申报人近期通过事务所代扣代缴的个人完税凭证;
  4、事务所关于申报人员在本所专职执业的保证函(样式附后)。
  附:保  证  函

  北京注册注册会计师协会:
  XXX拟由我所申报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或:由XX省XX市XXX会计师事务所转入我所)。我所保证其不存在兼职、挂名等违规行为。


  XXX会计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涉外会计网证实,仅供您参考。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加盟合作 | 帮助中心 |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课程报名 | 开课流程 | 支付方式 |
  • 北京赛伯乐科技有限公司 涉外会计网 版权所有 © 2004-2007 简体中文版 | 网络实名: 涉外会计 会计英语

  • 网站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60号大隐名座2-508 客户服务热线:010-51268969 E-mail:qml@wtokj.com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0405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