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浙财绩效字[2008]9号 |
| 发文部门 |
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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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时间 |
2008-8-1 |
| 实施时间 |
2008-8-1 |
| 失效时间 |
$False$ |
| 法规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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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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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区域 |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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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中介机构: 根据《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工作质量,推动绩效评价工作深入开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八月一日 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工作质量,根据《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中介机构接受评价组织机构委托,并按有关规定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中介机构是指纳入全省参与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并为委托人提供评价服务的独立法人组织;评价组织机构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或由财政部门指定的部门。 第四条 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科学规范是指绩效评价工作应以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出发点,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结合被评价项目特点,设置科学规范的评价指标与标准,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评价。 客观公正是指在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时,根据被评价项目单位提供与掌握的有关资料和情况,结合实地勘察,对照设置的评价指标与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项目支出的实际绩效。 第五条 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其操作流程包括:接受委托、方案设计、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交审核五个阶段,每个阶段又分为若干具体程序(详见附2)。在具体实施绩效评价时,要填写绩效评价工作底稿(详见附1)。 第二章 接受委托 第六条 接受委托阶段。中介机构须充分了解委托评价的对象、内容和具体要求,并与评价组织机构签订《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书》。 第七条 《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书》主要包括:委托评价的项目、内容、时间、权利义务、评价费用与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书》格式详见《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附2。 第三章 方案设计 第八条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评价工作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评价实施方案的设计工作。 第九条 中介机构在设计评价实施方案前,应成立评价组并确定评价人员,收集与评价项目有关的资料,实地了解项目具体实施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与研究。 第十条 评价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评价依据、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与标准、评价人员及分工、具体评价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 评价实施方案的核心是设置评价指标与标准。要根据《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规定,结合评价项目的特点,设置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 第十二条 对具有明确受益对象的评价项目,要设计问卷调查表,并明确调查的目的、对象、方法、发放与回收等内容。 第十三条 评价实施方案中应明确评价人员,包括外聘的绩效评价专家。评价人员应符合评价项目的专业特点,专家可在各级财政部门建立的绩效评价专家库中选聘。 第十四条 评价实施方案制订后,应报评价组织机构审定。 第四章 实施评价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采取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评价。现场评价是指评价人员到项目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对所掌握的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人员在对被评价项目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到被评价项目单位现场评价时,须出具实地评价通知,提交被评价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通过听取介绍、实地勘查等方式,对照评价指标和标准,进行资料收集与分析评判,对需要问卷调查的评价项目,要认真做好调查表的发放与回收工作。 第十八条 评价资料收集完成后,全体评价人员就项目支出绩效情况进行座谈交流,全面掌握项目绩效情况,对照评价指标和标准分别进行评分,总结归纳项目支出总体绩效,提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在汇总评价人员评分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项目绩效评价结论。 第五章 撰写报告 第十九条 撰写报告阶段。中介机构应对评价资料进行整理汇总,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协议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并做到依据充分、数据真实、内容完整、客观公正。 第二十条 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立项概况和项目执行情况;(二)评价依据:指与项目评价有关的主要依据;(三)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对项目实施后所取得的绩效情况进行总结,并给出评价结论;(四)存在问题:对评价发现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说明;(五)意见建议:指针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六章 提交审核 第二十一条 评价报告初稿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需征求被评价项目单位和评价组织机构的意见。中介机构根据反馈的有效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如有对评价报告存在意见分歧,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由评价组织机构审定,再由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对被评价项目资料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应将绩效评价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归集存档并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按照本规程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直接组织实施评价的,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底稿(略)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操作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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