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注协公布2007年注会考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
注:
第二类违规,是指应考人员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使用规定以外物品;将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或者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含当年,下同)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第三类违规,是指应考人员交换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给予其取消当年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第四类违规,是指应考人员的答卷,经中注协聘请的专家认定为违规试卷的,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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