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涉外会计网首页 >
考试题库 > 注册税务师考试
注税: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来源作者:佚名不详 发表时间: 2006-6-15 9:07:00 阅读数:4076
收藏
出口货物只有在适用既免税又退税的政策时,才会涉及如何计算退税的问题。由于各类出口企业对出口货物的会计核算办法不同,有对出口货物单独核算的,有对出口和内销的货物统一核算成本的。为了与出口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相一致,原《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一种是: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先对出口的货物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然后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对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再用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这种计算办法,简称为“免、抵、退” 办法,在1994年办理退税时,主要适用于对内外销货物实行统一核算成本的生产企业。1997年2月国务院决定凡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内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了另有规定者外,自1997年1月1日日起,一律实行“免、抵、退”办法。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自2001年1月1日后也按此办法执行。免税,是指对上述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上述货物应当免征或者退还的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增值税税款,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税款;退税,是指上述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由于应当抵顶的增值税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另一种计算办法是: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就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由于运用这种办法是对购进的出口货物先缴税,然后再纳入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审批退税,因此,简称为“先征后退”办法,主要适用于未按第一种“免、抵、退”办法退税的其他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
1995年,国务院调低退税率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对上述退税办法作了一定的修改。经修改后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的退税办法如下:
1.对确定为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其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程序是:
(1)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
(2)按该货物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与其所适用的退税率之差乘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当期(是指一个季度内,下同)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产品成本;
(3)用剔除后的进项税额余额,抵扣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4)如果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该企业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则对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按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如果该企业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下,则对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予办理退税。
上述(2)(3)(4)项抵、退税计算具体步骤及公式是:
当期不予 当期出 外汇 增值税出口
抵扣或退 = 口货物 * 人民币 * ( 条例规 - 货 物)
税的税额 离岸价 牌价 定的税率 退税率
当期 当期内销 当期全 当期不予 上期末抵
应纳= 货物的销- ( 部进项 - 抵扣或退 ) - 扣完的进
税额 项 税 额 税 额 税的税额 项 税 额
若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也就是说,当期还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且该企业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计算应退税额的公式是:
①当出口货物离岸价5外汇人民币牌价5退税率≥未抵扣完的当期进项税额时,
退税额=未抵扣完的当期进项税额
②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结转下期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一应退税额
在运用上述抵、退税公式时要注意三点:一是,公式中的“当期”均指一个季度,这就是说,计算抵、退税要以一个季度内的有关数据核算;二是,企业出口额小于当期全部销售额50%的,对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不能计算退税,只能结转下期抵扣;三是,上述办法只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不适用外贸企业和特定的准予出口退税的企业,这类企业适用下述第3、第4计算办法。
2. 对于未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不限于有进出口经营权),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依照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纳税和退税的计算公式是:
当期 当期内销 外 汇 征税 当
(部分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请作者及其机构与我们联系以添加来源;版权归作者
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投稿及联系邮箱:tg@wtokj.com)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