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华兴公司为境内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电子设备的生产、设计和安装业务。该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注册会计师在对该公司2002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事实:
(1)2002年9月20日,该公司与甲企业签订产品委托代销合同。合同规定,采用视同买断方式进行代销,甲企业代销A电子设备100台,每台销售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以下同)50万元。
至12月31日,该公司向甲企业发出80台A电子设备,收到甲企业寄来的代销清单上注明已销售40台A电子设备。
该公司在2002年度确认销售80台A电子设备的销售收入,并结转了相应的成本。
(2)2002年10月10日,该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乙企业销售B电子设备60台,每台销售价格为400万元。B电子设备每台的销售成本为250万元。该公司已将60台发送乙企业。乙企业在对该B电子设备进行验收后已如数将货款通过银行汇至该公司。
该公司在2002年度以每台400万元的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并相应结转销售成本。B电子设备全部通过乙企业对外销售,不向其他公司销售。
(3) 2002年10月15日,该公司与丙企业签订销售安装C设备1台的合同,合同总价款为800万元。合同规定,该公司向丙企业销售C设备1台并承担安装调试任务;丙企业在合同签订的次日预付价款700万元;C设备安装调试并试运行正常,且经丙企业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余款100万元。
至12月31日,该公司已将C设备运抵丙企业,安装工作尚未开始。C设备的销售成本为每台500万元。
该公司在2002年度按800万元确认销售C设备的销售收入,并按500万元结转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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